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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進一步申明,出資為他人購買財產,已使他人取得財產上利益,本色上與贈與財產無異,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體式格局逃漏贈與稅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乃劃定:「以自有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,其資金。

國稅局提示納稅義務人,對於贈與稅申報如有疑義,可撥打免費辦事專線0800-000-321洽詢,以免因不諳稅律例定,而蒙受處罰。
該局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,陳君於104年時年僅22歲,但該年度卻取得一筆土地,依該筆地盤公告現值計較財產價值約2翻譯社000萬元,經追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生意契約書且付出買賣價款,並約定以陳君為挂號名義人,惟陳父並未申報贈與,經國稅局發文輔導,陳父於收到教導函後10日內解決贈與稅申報,經審定應補贈與稅178萬元。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,其不動產翻譯」即類此景遇者,以贈與論,並依不動產之通知佈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錢計較財產價值,課徵贈與稅。

引用自: http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70821/23540086.html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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